【摘要】抗戰軍興之后,為了配合"新縣制"的施行,國民政府設計了規模龐大的國民學校普及計劃,辦學所需經費基本由地方負擔。各地往往提用既有團體的款產作為補充,寺廟財產則是其中主要提撥對象。國民政府曾一度讓各地在既有的宗教網絡基礎上,組建"寺廟興辦公益事業委員會",由該委員會主導地方廟產的提撥。但該模式卻礙于寺廟財產登記信息不足和地方利益糾葛而難收速效。在此情況下,地方政府轉而支持基層自治組織的激進提撥模式,以便避開法規的制約,而迅速提產興學。
【關鍵詞】國民學校;廟產;龍泉縣;
【來源】《史林》2020年第2期
附件:抗戰時期鄉村學校建設與廟產提撥_以浙江省龍泉縣為例_陳明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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